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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付与支付系统法》于2016年7月26日通过,2016年9月10日生效。此后,该法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付与支付系统法》促进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简化支付与转账流程,并保障金融服务市场的稳定和透明;该法为办理境内及跨境资金转账的支付机构规定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支付机构有权从事的支付服务类型如下:
- 利用银行账户接受并执行支付及/或资金转账;
- 接受现金并将其存入银行账户,包括第三方账户;
- 接受现金办理支付,而无需为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
- 无需开立银行账户的资金转账服务;
- 电子货币发行与赎回服务;
- 支付卡发行服务;
- 电子货币和支付卡销售(分销)服务;
- 接受和处理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的支付;
- 处理客户以电子方式发起的支付,并向银行或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机构传送必要信息,以执行支付及/或转账,或者接收该项支付资金。
该法的主要原则包括:
- 支付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要求,以及对支付机构的监管;
- 制定支付系统标准;
- 以及保护支付服务使用者的利益。
该法的核心目标是为金融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保障所有支付系统使用者的便利与安全。
支付机构必须依据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董事会2016年8月31日《关于批准支付机构业务组织规则》的第215号决议办理备案登记,并列入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