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数叠纸币旁放着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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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小额信贷活动法》于2012年11月26日通过,2012年12月16日起实施。此后,该法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小额信贷活动法》确立在哈萨克斯坦开展小额信贷活动的法律基础,并将小额信贷机构界定为向个体经营者及居民提供小额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机构。

根据该法第3条第1款第1-1项,小额信贷活动包括:

  • 信用合作组织向其成员提供小额贷款;
  • 典当行以动产质押方式向个人提供小额贷款;
  • 小额信贷机构向个人及/或法人提供小额贷款,可以有动产、不动产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无担保。

该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 依据该法以及金融市场监管与发展局2020年11月23日《关于批准小额信贷活动许可规则、开展小额信贷活动的资格要求及证明符合要求的文件清单》的第108号董事会决议,对小额信贷机构实施许可管理;
  • 规定其经营要求;
  • 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还区分小额信贷机构可以开展的业务类型,并规定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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