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起听筒,在固定电话上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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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催收业务法》于2017年5月6日通过,2017年6月2日起实施。此后,该法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该法规范哈萨克斯坦的催收业务,保障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防范不诚信行为,并规定催收机构的业务规则、合法权限和责任。

根据该法第4条,催收业务依据合同开展,合同内容是向债权人提供诉前债务追收与协商解决服务,以及收集与债务相关的信息。

根据该法第5条第2款,催收机构与债务人及/或其代表的联系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 按债务人居住地、所在地或登记地的当地时间,在工作日8:00至21:00进行;但债务人亲自联系催收机构并另行确定联系时段的除外;
  • 由催收机构主动在债务人居住地、所在地、登记地,或催收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所在地办公场所进行面对面联系时,每周不超过3(三)次,且工作日8:00至21:00期间每天不超过1(一)次;
  • 由催收机构主动拨打电话联系时,工作日8:00至21:00期间每天不超过3(三)次。

该法的主要原则包括:

  • 保护债务人权利;
  • 诚实、透明地沟通;
  • 禁止采用不诚信的债务催收方式。

催收机构必须根据金融市场监管与发展局2020年3月30日《关于批准催收机构备案登记和名录管理规则》的第49号董事会决议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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