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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董事会《关于批准从事小额信贷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审慎监管指标及其他标准、限额和计算方法》的第192号决议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决议规定从事小额信贷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审慎监管指标及其他要求。这些指标、标准、限额及其计算方法是规范哈萨克斯坦小额信贷机构业务的主要工具。第192号决议旨在保障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稳定与稳健,保护客户利益和信任,并降低小额信贷领域的风险。
遵守第192号决议规定的审慎监管指标及强制要求,有助于小额信贷机构保持财务稳健、降低风险并有效管理业务,从而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发展,提高向居民及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
根据该决议第2款,从事小额信贷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审慎监管指标及其他标准和限额包括:
- 对于小额信贷机构:
- 最低注册资本:自2024年1月1日起,为200 000 000(二亿)坚戈;
- 最低自有资本;
- 资本充足率;
- 单一借款人最大风险敞口;
- 杠杆率。
- 对于信用合作组织:
- 最低注册资本:对2020年1月1日前以信用合作组织身份完成国家登记,且在阿斯塔纳、阿拉木图、奇姆肯特或州行政中心开展业务的组织,自2022年7月1日起为50 000 000(五千万)坚戈;对2021年1月1日前完成该类国家登记,且在上述城市或州行政中心以外开展业务的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起为25 000 000(二千五百万)坚戈;
- 最低自有资本;
- 杠杆率;
3)对于典当行—— 最低注册资本为70 000 000(七千万)坚戈;但对2020年1月1日前以典当行身份完成国家登记的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起最低注册资本为50 000 000(五千万)坚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