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钢笔,前方硬币按逐渐增高的高度排列

本文章保留2024年版本,未纳入发表日期之后的法律变更。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董事会《关于确定支付机构最低注册资本》的第129号决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议旨在规范并确定哈萨克斯坦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以保障其财务稳健性、可靠性并保护客户利益。

第129号决议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支付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足以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并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运行。规范性要求规定了支付机构在登记和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注册资本金额。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董事会2024年2月19日第10号决议对支付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若干修改,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据此,支付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如下:

  • 提供第1款第3)、7)、8)及9)项所列任意一种支付服务,最低注册资本为150 000 000(一亿五千万)坚戈;相关条文为 第12条 2016年7月2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付与支付系统法》;
  • 支付机构提供第1款第3)、7)、8)及9)项所列超过1(一)种支付服务时,相关条文为 第12条2016年7月2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付与支付系统法》,其以货币形式缴付的注册资本须按每增加一种支付服务增加50 000 000(五千万)坚戈。
openmfo.kz 原文 ↗← 全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