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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融资租赁法》于2000年7月5日通过,2000年7月13日生效。此后,该法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关系,即出租人购买资产,再将其全部或部分租予企业家或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形式。
根据该法第2条,融资租赁是一种投资活动:出租人依照租赁合同,承诺将其从出售方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租赁物,按约定费用和条件交予承租人临时占有和使用,期限超过1(一)年。
依据该法第10条,从事该业务的租赁公司按照2014年5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与通知法》的程序,向金融监测主管机关提交开展业务的通知后,即可作为出租人经营租赁业务,无需许可证。
该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 基本术语定义、租赁交易原则及各方权利义务;
- 订立和履行此类交易的程序;
- 以及解除租赁关系的程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融资租赁法》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违反租赁交易条件时各方的责任机制。该法还规定租赁交易的国家登记,以保障交易合法性并保护各方利益。
总体而言,该法是规范和促进本国租赁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为租赁关系参与方提供法律保护,并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稳定运行。